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鉴定范围:
  科技成果的鉴定范围,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应用技术成果。
  受理鉴定的对象:
      1.列入国家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
      2.列入本市市级有关部门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
      3.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具备鉴定的条件:
      1.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指标;
      2.成果权属或完成单位或主研人员的排序无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4.有经认定的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鉴定申请:
      1.由项目完成单位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采用国家统一格式,一式四份)。
      2.报计划下达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委成果处。计划外重大应同技术成果的鉴定直报市科委成果处。
      3.提交鉴定所需的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技术研究报告、检测报告、质量标准、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情况报告、效益分析报告等各一套。
  鉴定审批: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鉴定的审批。具体如下:
      1.审查项目是否符合鉴定条件及要求。
      2.确定主持鉴定单位。
      3.确定鉴定具体日期及鉴定形式。
      4.确定鉴定评审专家名单。
  鉴定程序:
  科技成果鉴定遵循简化程序、实事求事、客观公正、专家审定原则。根据成果的类型,采取如下鉴定形式:
      1.检测鉴定:成果已广泛应用,并由国家和市指定的成果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经有关专家评审认定作出结论。
      2.会议鉴定:对于技术水平较高、涉及面较广、并需要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渲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采取会议鉴定,由专家评审、讨论形式鉴定结论。
      3.函审鉴定:对于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可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
  鉴定后续管理:
      1.市科委成果处负责《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统一编号、盖章、科技成果登记。
      2.发布公报、上网、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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