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重庆市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重庆市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重庆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负责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重庆市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组织符合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的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五条  申请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所建立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3.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4.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5.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6.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7.建立了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和运行体系,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8.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申请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新产品产值率等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重庆市经委,市级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重庆市经委。

    3.重庆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组织专家按照《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报的材料结合实地核查情况进行初评。

    4.重庆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重庆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对认定结果,联合行文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八条  依据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偶数年报综合评价资料进行评价考核,奇数年报评价表,只作为统计资料)。

  第九条  评价原则:

    1.客观反映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强化引导性和可操作性。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评价技术中心与考察企业相结合。

  第十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4月30日前报重庆市经委;市级企业可直接上报(评价材料一式三份)。

    3.数据核查、计算。重庆市经委组织专家组按照《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计算,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并提交评价结果。

    4.结果确认。重庆市经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新产品产值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  重庆市经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四条  重庆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二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已是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二年内不得申请重庆市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重庆市经委。

  第十九条  重庆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每年公布一次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条  重庆市经委通过相关的政策和资金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负责解释。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
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与隶属关系、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利税、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
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
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
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
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
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固定资产原值、净值。
           4.
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
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
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
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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